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請人 陳青荷 相對人 陳佩芊
陳彥章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甘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相對人陳佩芊(女,原名 甘晨希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彥章(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非相對人甘英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否認子女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甘英俊原係夫妻,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離婚,聲請人先後於104年1月3日、000年0月00日產下相對人陳佩芊、陳彥章,均推定為甘英俊之婚生子女,惟陳佩芊、陳彥章並非甘英俊之親生子女等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由本院管轄並聲請裁定,核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甘英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係夫妻,於104年10月27日離婚,聲請人先後於104年1月3日、000年0月00日產下相對人陳佩芊、陳彥章,推定為甘英俊之婚生子女,惟陳佩芊、陳彥章係聲請人與第三人所生,與甘英俊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又依上開診斷證明資料結論足知陳佩芊與甘英俊間因9組基因位點不符,故可排除親子關係,而陳彥章與訴外人 劉玉峯 之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9%,即無法排除該二人之親子血緣關係,自堪信為真實。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能證明為非婚生子女者,得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106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請求確認相對人陳佩芊、陳彥章非相對人甘英俊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