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再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01號再審原告 張放達 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劉震武 (司令)訴訟代理人 林剛伊
李忠政 陳昶宇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中華民國年103年9月19日本院102年度再字第101號裁定,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綜合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退除給與」,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102年度再字第101號裁定係駁回原告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是以,本院係針對101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所為再審。又前開判決案由欄之記載即為「退除給與」事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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