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81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號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是兄弟關係,相對人平時在言語上說過要拿刀殺聲請人,肢體上有用水桶向聲請人丟擲,聲請人有閃過,精神上會不時對聲請人大聲咆哮。民國111年1月7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3樓,聲請人將神明廳的燈關掉及關門後,走到1樓時,就聽到相對人急沖沖從2樓跑過來,聲請人轉頭後,相對人立即掐住聲請人脖子,並揮舞拳頭,大聲咆哮說聲請人都沒有聽他的話,把3樓神明廳的落地門打開大一點,香的味道讓相對人不舒服,剛好在客廳的父親拿著拐杖過來勸阻,相對人也向父親揮舞拳頭、大聲咆哮,聲請人經就醫診斷雙側脖子壓痛。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接觸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號)至少100公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兄弟之事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乙情,業據兩造父親 王明哲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據聲請人提出監視器畫面截圖、驗傷診斷書為證,堪認屬實。
(三)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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