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章程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84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政助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賴興公祭祀公業奉祀會法定代理人 賴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未提出上訴聲明,爰依上訴人一審之請求,其上訴利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第一審之聲明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