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5號聲請人 林高陞
林素真 林淑惠 林貞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石閨華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號)之配偶及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石閨華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