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龍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