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
聲請人 陳富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鴻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
聲請人 陳富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鴻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