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64號

聲請人 曾紹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庭簡胥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1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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