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64號
聲請人 曾紹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庭 、 簡胥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1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64號
聲請人 曾紹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庭 、 簡胥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1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