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5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勇全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償
日止。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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