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97號聲請人PhanThanhTuyen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 阮明舒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可為鑑定相對人阮明舒之醫療院所,並逕向該醫療院所繳納鑑定費用,暨將該鑑定費用收據陳報本院。
二、請具狀表明相對人阮明舒得實際接受本院會同醫師精神鑑定之確實處所。
三、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關係證明(含中文譯文);及相對人阮明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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