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 林進勳 代理人 林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兆豐國際萬全基金│01-D0-00-0000000-0│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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