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郭松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美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核金錢借貸契約書,第二條第一項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記載為「如有一期逾付或未付,視同清償日提前到期」,故請 陳明 相對人楊美花自何時起逾付或未付,並陳明借款之清償日為何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