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A女(偵查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D男(偵查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 謝宗成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答辯:請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85號起訴書之強制猥褻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甲○○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50萬元、給付原告D男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