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參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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