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原告 吳張素麗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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