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治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2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件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萬治驛及告訴人 鐘文夆 均為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http://www.gamer.com.tw/)魔力寶貝哈拉版之使用者。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8日0時28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號之義守大學第一宿舍A103室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巴哈姆特魔力寶貝哈拉版」,以帳號「Z000000000」、暱稱「阿議」登入該網站後,因不滿告訴人對其在前揭哈拉版上發表文章之推文留言內容,明知以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內推文功能留言,足以使網路不特定使用者知悉其留言內容,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站內推文功能,在告訴人前揭推文下,張貼留言內容為「我覺得你真的是腦殘+眼殘」、「我看你這人生出生到現在根本就是吃屎長大的」等內容,足以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及聲譽。後告訴人於同一時間,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住處(地址詳卷)使用電腦設備上網,發現上開辱罵文字,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萬治驛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解程序中已與告訴人鐘文夆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2年2月22日調解簡要紀錄、同年月25日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牧玨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