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終止勞動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品誼 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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