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25號

聲請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對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06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