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債權人 林金雄 債務人 葉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8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民國99年4月30日清償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息,有借貸協議書為證。詎屆期未獲清償,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