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債權人 李姵錡 即傳薪水電總合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慶鍾聖懿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權人之實質負責人為 鄒尚 諭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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