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06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堯明仁複代理人 謝文祥
任家伶 被告 邱唯溶
李汶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ㄧ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計算方式││││(民國)││(民國)││├──┼─────┼────────┼────┼────────┼────┤│1│22,169元│自104年7月1日起│2.83%│自104年8月2日起│延滯6個││││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延滯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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