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原告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