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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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廷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廷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廷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7、8月間某日至110年9月9日111年4月19日111年6月24日凌晨1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99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080號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112年度竹簡字第975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6日112年10月6日113年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112年度竹簡字第9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6日112年11月14日113年2月20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