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昌利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昌利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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