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曾意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計算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訖日利率(年息)00114,286元112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10.75%00232,478元112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12%0032,590元112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13.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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