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原告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 蔡氏 十七郎公裔 孫基金 法定代理人 蔡是民 右原告與被告 翁氏 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千二百八十七萬五千三百一十七元折合銀元兩千0九十五萬八千四百三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十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折合新臺幣六十二萬八千七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