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賴文洲 被告慧揚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基萬 被告 謝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慧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慧揚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13
日邀同被告陳基萬、謝金桃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約定動用期間為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依系爭授信契約第7條第3項,利息係依6個月期TAIBOR加年利率2.75%,按月繳付。又依系爭授信契約第5條,被告慧揚公司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應按約定利率加年利率1%計付遲延利息。
㈢詎被告慧揚公司自109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
定書第9條第1項第1款,其債務於110年2月26日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慧揚公司截至110年3月3日止,尚積欠本金445萬元,及自110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1867%(即6個月期TAIBOR之利率0.56867%+2.75%=3.31867%)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遲延利息。
㈣綜上,被告慧揚公司應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遲延利息負清償責任。而被告陳基萬、謝金桃為被告慧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被告之前都有還款,然其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緬甸軍事政變影響,而無法前往其位於緬甸之工廠,工廠運作發生問題,無法依約還款,被告並非故意借錢不還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TAIBOR利
率查詢資料、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行110年2月26日催繳函、客戶歸戶查詢資料、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按月計息戶繳息狀況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7至48頁),核屬相符,堪信屬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固辯稱:其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緬甸軍事政變影響
,而無法還款,其並非故意借錢不還云云。惟此係原告之借款債權能否獲得滿足之問題,並非被告得以拒絕清償債務之正當理由,被告上開抗辯,尚非可採。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萬5,055元,應由被告慧揚公司、陳基萬、謝金桃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445萬元110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1867%計算之利息。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31867%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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