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英明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張英明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貴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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