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72號聲請人 唐振宇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嶺東○○○00○○○相對人 劉佩萱 即思亨企業行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117元(含平日延長工資919,584元、休息日之延長工資273,884元、例假日之延長工資121,316元及特休未休工資23,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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