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0號
債權人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淇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保養品204,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趙淇雯(住○○市○○區○○路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