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0號

債權人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淇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保養品204,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趙淇雯(住○○市○○區○○路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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