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清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松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