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順議選任辯護人陳馨強律師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藍順議與告訴人 張玉川 素不相識,於民國110年9月11日16時11分許,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於宜蘭縣○○鎮○○路0段0巷00號住處旁附連圍繞之庭院,告訴人見狀即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將被告逮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