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77號

原告 張哲愷

被告 吳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補載「被告吳東文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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