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佩樺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原告委由律師寄發之催告函亦寄至上開戶籍址等情,有立暘法律事務所函在卷可佐,被告亦具狀自承其實際居所在戶籍址,是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