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閔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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