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78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夏世欣李克智 之繼承人

李浩正 即李克智之繼承人

李湋婷 即李克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夏世欣、李浩正、李湋婷為被告李克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李克智已於111年6月17日死亡,夏世欣、李浩正及李湋婷分別為李克智之配偶及子女,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查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依民法第1138條各款規定,應由夏世欣、李浩正及李湋婷為繼承人,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李克智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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