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債權人 鄒正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曾新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 曾新誠業 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民國105年3月28日,則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亦無從補正,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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