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游宗裕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得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