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上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蔡憲德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