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 黃慧萍 被告 張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與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2
3萬8,5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號│(苗栗縣○○鎮○○段中大埔小段)│權利範圍│(元/㎡)│(㎡)│(新臺幣,元)│├─┼────────────────┼─────┼──────┼───┼───────┤│1│496地號土地│││326│277萬1,000元│├─┼────────────────┤1/1│8,500├───┼───────┤│2│496-22地號土地│││55│46萬7,500元│├─┴────────────────┴─────┴──────┴───┼───────┤│合計│323萬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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