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云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云禎(下稱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警購證物,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大保字第89號扣押物品清單),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另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係犯罪所得,爰均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商標法第98條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三、再按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允為前開原則之例外規定。又刑法第40條第1、2項係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依該條立法理由所例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顯係指法文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亦即採取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而言;又所謂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一般而言,對於違禁物,法律條文固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然雖非違禁物,仍有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情形,易言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與違禁物固有重疊之處,然亦有不相隸屬之情形,此觀刑法第40條修正時立法理由謂「雖非違禁物,然其(按指專科沒收之物)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等語,更臻明確,綜上言之,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考其沒收之法源依據,為職權沒收或其他相對義務沒收規定,故上開允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例外規定,適用範圍容有不同。
四、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10年4月23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商標註冊證、仿冒「He
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KeroKeroKeroppi」、「Gudetama」及「MinnnaNoTabo」商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仿冒「PeppaPig」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哆啦A夢」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小熊頭」商標鑑定證明書及商標授權合約書等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是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於警詢中自承犯罪所得為1000元(見偵卷第11頁),聲請意旨亦據此請求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1000元,被告並於警詢時當場提出扣案,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為證(見偵卷第26頁、第119頁背面);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均達成和解,願賠償6萬元並已履行完畢,有該二公司共同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暨和解契約書在卷可證(見調偵卷第8至9頁);另與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亦達成和解,願賠償6萬元,並已交付2萬元,有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調偵卷第4頁正反面),是被告之賠償金額合計顯已超過其自承及聲請意旨認定之犯罪所得,本院認倘對被告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故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扣案物品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KeroKeroKeroppi」、「Gudetama」、「MinnnaNoTabo」商標圖樣之平安符袋153件(含因蒐證而購入之商品1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仿冒「He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KeroKeroKeroppi」、「Gudetama」、「MinnnaNoTabo」商標圖樣之布料31件3仿冒「He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KeroKeroKeroppi」、「Gudetama」、「MinnnaNoTabo」商標圖樣之緞帶19件4仿冒「PeppaPig」商標圖樣之平安符袋9件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000000005仿冒「PeppaPig」商標圖樣之布料2件6仿冒「PeppaPig」商標圖樣之緞帶3件7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平安符袋15件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8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布料5件9仿冒「小熊頭」商標圖樣之緞帶1件英屬維京群島商富爾康有限公司授權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