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債權人 陳文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元志 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 廖元志公 」係屬何種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之管理人 廖心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廖心興已死亡,請查報債務人之現任管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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