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5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自民國92年3月23日起在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之「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擔任業務推廣專員,負責收取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費及有線電視用戶裝機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由如附表所示客戶交付之收視費及裝機費等款項,合計達新臺幣(下同)61萬2千元,未依規定繳回麗冠有線電視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嗣因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未獲付款乃向客戶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代理人 余忞學 、 陳延華 及乙○○分別於偵審中指訴歷歷,復經證人 任立功 、 黃玉美 、 廖淑貞 、 林資賓 及 王武雄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所提出之員工聘僱契約書、視訊款項明細、證人黃玉美及王武雄所提供之收據、藍天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提供之付款簽收簿影本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大廈合約書等影本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原係擔任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業務推廣專員,負責收取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費及有線電視用戶裝機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將所收取之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審酌被告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麗冠有線電視公司之款項,影響該公司之權益,且於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麗冠有線電視公司達成和解,但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要求判處緩刑,惟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法院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被告上訴,就原審法院適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惟原審量刑,已審酌被告之各種犯罪情狀,並無明顯失出或失入,被告所稱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另緩刑之宣告與否,固為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職權之行使,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不得恣意為之。本案被告迄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斟酌上開各項法律原則,認被告情形不宜宣告緩刑,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收費日期│收費地點│被害人│金額│││││(實際交付款項之人)││├──┼────┼───────┼──────────┼────┤│一│92.08.28│臺北市○○路1│南陽大廈管理委員會│230000││││段52巷32號│(管理主任林資賓)││├──┼────┼───────┼──────────┼────┤│二│92.10│臺北市○○○路│藍天凱悅大廈管理委員│75000││││2段98號│會││││││(幹事任立功)││├──┼────┼───────┼──────────┼────┤│三│92.10.27│臺北市○○○路│永豐頂好庭園大樓│69000││││1段138號│(管理組長王武雄)││├──┼────┼───────┼──────────┼────┤│四│92.11.01│同上│同上│102000│││││││├──┼────┼───────┼──────────┼────┤│五│92.11│臺北市○○街24│延吉公園大廈│20000││││1巷2弄9號│(廖淑貞)││├──┼────┼───────┼──────────┼────┤│六│92.11.27│同編號二│同編號二│75000│││││││├──┼────┼───────┼──────────┼────┤│七│92.11.28│臺北市○○○路│頂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41000││││1段137號│會││││││(黃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