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榮華上列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一百公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5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5月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2款、第4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