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奕翔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8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及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判決、106年度湖簡字第52
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奕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8日某│103年9月19日至│103年9月20日某│││時許│同年10月13日│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211號│偵緝字第211號│偵緝字第211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07號│207號│207號││├──┼────────┼────────┼────────┤│事實審│判決│105.05.06│105.05.06│105.05.06│││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07號│207號│207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6.13│105.06.13│105.06.13│││日期││││├───┴──┼────────┴────────┴────────┤│備註│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故買贓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3日9│103年12月28日某│103年12月28日23│││時30分至19時許│時許│時19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5880號│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86號│1611號│1611號││├──┼────────┼────────┼────────┤│事實審│判決│105.06.02│105.10.28│105.10.28│││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86號│1611號│16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7.08│105.11.30│105.11.30│││日期││││├───┴──┼────────┴────────┴────────┤│備註│編號4至1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偽造文書││││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日23│103年12月29日0│103年12月29日2│││時55分許│時40分許│時4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1611號│1611號││├──┼────────┼────────┼────────┤│事實審│判決│105.10.28│105.10.28│105.10.28│││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1611號│16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11.30│105.11.30│105.11.30│││日期││││├───┴──┼────────┴────────┴────────┤│備註│編號4至1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9日15│103年12月29日15│103年12月29日16│││時26分許│時59分許│時41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1611號│1611號││├──┼────────┼────────┼────────┤│事實審│判決│105.10.28│105.10.28│105.10.28│││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1611號│16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11.30│105.11.30│105.11.30│││日期││││├───┴──┼────────┴────────┴────────┤│備註│編號4至1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9日17│103年12月29日17│103年12月29日18│││時25分許│時36分許│時27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1611號│1611號││├──┼────────┼────────┼────────┤│事實審│判決│105.10.28│105.10.28│105.10.28│││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1611號│16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11.30│105.11.30│105.11.30│││日期││││├───┴──┼────────┴────────┴────────┤│備註│編號4至1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9日19│103年12月29日20│104年12月16日1│││時25分許│時34分、35分、36│時15分許││││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6177號│偵字第14040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1611號│523號││├──┼────────┼────────┼────────┤│事實審│判決│105.10.28│105.10.28│107.04.30│││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1611號│523號││判決├──┼────────┼────────┼────────┤││判決││││││確定│105.11.30│105.11.30│107.06.11│││日期││││├───┴──┼────────┴────────┼────────┤││編號4至1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備註│度聲字第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