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臺中縣○○鎮○○路五四之六號一樓,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雖又主張兩造曾以電話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台南市,惟並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本院97年2月26日調查筆錄),是以原告以兩造曾約定台南市為契約履行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並無足採。
本件本院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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