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   告  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本以被告
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鎮○○路
○○○號,而向本院提起訴訟。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
桃園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住所既在桃園市,
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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