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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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九七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六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確定,嗣因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構成累犯)。
二、甲○○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受僱於臺北市○○區○○○路○○○號一樓「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復北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負責銷售商品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燦坤公司復北分公司,以向他分店調撥商品未入帳,或入帳後取出,或未經店長同意取出,或將售予客戶之款項未繳交之方式,將業務上持有燦坤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售價共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四千二百四十元之S.E.3G行動電話等商品,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於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燦坤公司復北分公司店長 何少騏 發現甲○○所經手向其他直營門市所調之商品皆不在公司倉庫內,經向甲○○詢問該等商品之所在,甲○○推稱販售該等商品之款項即將入帳,但多日後均未收到該等商品之入帳款項,始報警處理。
三、案經燦坤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燦坤公司代理人乙○○、何少騏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之簡式履歷表、勞動契約、燦坤公司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調撥單、退換貨申請單、販賣明細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他調字第五三五號民事調解筆錄(以上均影本)等在卷可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受僱於燦坤公司復北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負責銷售商品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據為己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同年九月四日止之密接時間內,在上開燦坤公司復北分公司內先後共十五次業務侵占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而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公訴人認應數罪併罰云云,猶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商品價值達一百五十萬餘元、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或同條例第五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業與告訴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達成調解,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他調字第五三五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按,告訴人代理人乙○○亦稱被告為年輕人,對於被告求緩刑其無意見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認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汪南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甲○○侵占明細)┌──┬───────┬───────┬───┬──────┬──────────┬───────┐│編號│時間│商品名稱│數量│售價│侵占方式│證據│├──┼───────┼───────┼───┼──────┼──────────┼───────┤│1│95年8月8日│S.E.3G行動電話│2│1萬8,5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K800i││*2│││││├───────┼───┼──────┼──────────┼───────┤│││S.E.3G立體藍芽│2│3,699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耳機││*2│││├──┼───────┼───────┼───┼──────┼──────────┼───────┤│2│95年8月14日│S.E.3G行動電話│1│1萬7,5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K600i││起訴書誤載為││││││││1萬7,500元*2││││││││,應予更正)│││├──┼───────┼───────┼───┼──────┼──────────┼───────┤│3│95年8月16日│新力T30/S數位│1│1萬4,23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相機(銀)│││││├──┼───────┼───────┼───┼──────┼──────────┼───────┤│4│95年8月17日│新力T30/S數位│1│1萬4,23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相機(銀)│││││├──┼───────┼───────┼───┼──────┼──────────┼───────┤│5│95年8月19日│IPODUSB電源供│2│6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應器││*2│││├──┼───────┼───────┼───┼──────┼──────────┼───────┤│6│95年8月20日│IPODnano4GB│5│8,17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白)MA005TA/A││*5│││││├───────┼───┼──────┼──────────┼───────┤│││S.E.3G行動電話│2│1萬8,25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K800i││*2│││││├───────┼───┼──────┼──────────┼───────┤│││IPODnano4GB│7│7,0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黑)MA107TA/A││*7│││││├───────┼───┼──────┼──────────┼───────┤│││新力A100W/B數│1│3萬5,98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位單眼相機組合│││││││├───────┼───┼──────┼──────────┼───────┤│││IPODnano4GB│2│8,17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白)MA005TA/A││*2│││││├───────┼───┼──────┼──────────┼───────┤│││新力筆記型電腦│1│7萬1,060元│訂金7,100元,餘款6萬│販賣明細單、發││││vaiosz28│││3,960元於配達收取後│票、退換貨申請│││││││未入帳│單│││├───────┼───┼──────┼──────────┼───────┤│││新力筆記型電腦│1│5萬2,060元│訂金5,200元,餘款4萬│販賣明細單、退││││vaio│││6,860元於配達收取後│換貨申請單│││││││未入帳││││├───────┼───┼──────┼──────────┼───────┤│││S.E.3G行動電話│1│1萬1,5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K610i│││││││├───────┼───┼──────┼──────────┼───────┤│││IPOD60GB(黑)│4│1萬3,9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MA147TA/A││*4│││││├───────┼───┼──────┼──────────┼───────┤│││IPODnano4GB│5│8,17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白)MA005TA/A││*5│││││├───────┼───┼──────┼──────────┼───────┤│││IPOD60GB(白)│3│1萬3,775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MA003TA/A││*3│││├──┼───────┼───────┼───┼──────┼──────────┼───────┤│7│95年8月21日│新力T30/S數位│1│1萬4,23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相機(銀)│││││││├───────┼───┼──────┼──────────┼───────┤│││IPODnano4GB│5│8,17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白)MA005TA/A││*5│││││├───────┼───┼──────┼──────────┼───────┤│││IPODnano4GB│10│8,6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黑)MA107TA/A││*10│││││├───────┼───┼──────┼──────────┼───────┤│││S.E.3G立體藍芽│3│3,699元*3(│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耳機││起訴書誤載為││││││││3,699元*2,││││││││應予更正)│││││├───────┼───┼──────┼──────────┼───────┤│││IPODUSB電源供│1│6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應器│││││││├───────┼───┼──────┼──────────┼───────┤│││IPODnano4GB│10│8,6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黑)MA107TA/A││*10│││├──┼───────┼───────┼───┼──────┼──────────┼───────┤│8│95年8月22日│IPODUSB電源供│2│6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應器││*2│││││├───────┼───┼──────┼──────────┼───────┤│││IPODFM線控器│8│1,0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8│││││├───────┼───┼──────┼──────────┼───────┤│││IPODUSB電源供│5(起│600元*5(起│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應器│訴書誤│訴書誤載為│││││││載為10│600元*10,應│││││││,應予│予更正)│││││││更正)││││├──┼───────┼───────┼───┼──────┼──────────┼───────┤│9│95年8月24日│IPODUSB電源供│9(起│600元*9(起│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應器│訴書誤│訴書誤載為│││││││載為4│600元*4,應│││││││,應予│予更正)│││││││更正)││││││├───────┼───┼──────┼──────────┼───────┤│││IPODFM線控器│10│1,0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10│││││├───────┼───┼──────┼──────────┼───────┤│││IPODnano4GB│3│7,247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黑)MA107TA/A││*3│││││├───────┼───┼──────┼──────────┼───────┤│││IPODnano4GB│4│8,062.5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白)MA005TA/A││*4│││││├───────┼───┼──────┼──────────┼───────┤│││IPODUSB電源供│3│6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應器││*3│││├──┼───────┼───────┼───┼──────┼──────────┼───────┤│10│95年8月26日│新力1G記憶卡│3│1,0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3│││││├───────┼───┼──────┼──────────┼───────┤│││S.E.3G行動電話│9│1萬8,0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K800i││*9│││├──┼───────┼───────┼───┼──────┼──────────┼───────┤│11│95年8月28日│新力筆記型電腦│1│5萬2,06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vaio│││││││├───────┼───┼──────┼──────────┼───────┤│││IPOD30GB(黑)│2│9,45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販賣明細單││││MA146TA/A││*2│││├──┼───────┼───────┼───┼──────┼──────────┼───────┤│12│95年8月29日│IPODnano4GB│10│7,0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白)MA005TA/A││*10│││├──┼───────┼───────┼───┼──────┼──────────┼───────┤│13│95年9月1日│IPOD60GB(白)│3│1萬3,5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MA003TA/A││*3│││││├───────┼───┼──────┼──────────┼───────┤│││IPOD60GB(黑)│2│1萬3,5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MA147TA/A││*2│││├──┼───────┼───────┼───┼──────┼──────────┼───────┤│14│95年9月4日│IPOD60GB(黑)│3│1萬2,51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MA147TA/A││*3│││││├───────┼───┼──────┼──────────┼───────┤│││IPODnano4GB│5│7,0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黑)MA107TA/A││*5│││││├───────┼───┼──────┼──────────┼───────┤│││IPOD60GB(黑)│5│1萬2,500元│向他分店調撥未入帳│調撥單││││MA147TA/A││*5│││├──┼───────┼───────┼───┼──────┼──────────┼───────┤│15│95年8月8日至同│IPODnano4GB│5│7,0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0日補│││年9月4日間某日│(黑)MA107TA/A││*5││販賣明細單│││├───────┼───┼──────┼──────────┼───────┤│││IPODUSB電源供│7│6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0日補││││應器││*7││販賣明細單│││├───────┼───┼──────┼──────────┼───────┤│││IPODFM線控器│11│1,0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0日補││││││*11││販賣明細單│││├───────┼───┼──────┼──────────┼───────┤│││IPOD60GB(白)│3│1萬2,51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0日補││││MA003TA/A││*3││販賣明細單│││├───────┼───┼──────┼──────────┼───────┤│││IPOD30GB(黑)│3│9,45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0日補││││MA146TA/A││*3││販賣明細單│││├───────┼───┼──────┼──────────┼───────┤│││新力M2-1G記憶│1│2,38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0日補││││卡││││販賣明細單│││├───────┼───┼──────┼──────────┼───────┤│││IPOD60GB(黑)│1│1萬2,500元│未經店長同意取出│95年9月11日補││││MA147TA/A││││販賣明細單│├──┴───────┴───────┴───┴──────┴──────────┴───────┤│合計:189件商品,售價共:150萬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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