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26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上訴人辛○○ 林家發 之.
丙○○林家發之承.乙○○林家發之承.丁○○林家發之承.台南縣私立慈安養護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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