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07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關係人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
二、並應說明相對人是否未婚、無子女,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父 温武雄 之除戶謄本,相對人之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無子女則免提)。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